私隐条款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及2012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私隐修订条例」)的客户通知

在符合私隐修订条例的规定下:

  1. 客户在申请开立户口或延续户口及建立或延续信贷便利服务时,要不时向实德金融集团(「实德」)提供有关资料。
  2. 若未能向实德提供所需资料会导致实德无法开立或延续户口或建立或延续信贷便利服务。
  3. 在客户与实德的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实德亦会收集客户的资料。
  4. 客户的资料将可能会用于下列用途:
    4.1  为提供服务和信贷便利给客户之日常运作;
    4.2  作信贷检查;
    4.3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作信贷检查;
    4.4  确保客户的信用维持良好;
    4.5  为客户设计信贷便利服务或有关产品;
    4.6  确定实德对客户或客户对实德的债务;
    4.7  向客户及为客户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4.8  根据实德须遵守的规则、条例及法例要求作出披露;和
    4.9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5. 实德会把客户的资料保密,但实德可能会把相关资料提供给:
    5.1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提供行政、电讯、电脑、支付、或其他和实德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之第三者服务供应人;
    5.2  任何联营公司;
    5.3  任何对实德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对实德有保密资料承诺的专业人士及代理人(包括律师、会计师及收账代理等);
    5.4  任何和客户已有交易或计划有交易的金融机构;
    5.5  任何实德的实际或建议受让人或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实德对客户的权利的受让人;和
    5.6  任何实德有责任向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披露之该等资料。
  6. 实德可将其收集之任何个人资料与香港或海外之政府团体、其他监管机构、公司、机构或个人收集之资料相对、比较、转移或交换以作为核实有关资料之用途。
  7. 根据私隐条例及私稳修订条例中的条款,任何人:
    7.1  有权审查实德是否持有他的资料及有权查阅有关的资料;
    7.2  有权要求实德改正有关他不准确的资料;
    7.3  有权查悉实德对于资料的政策及实际运用及被告知实德持有关于他的各种个人资料; 和
    7.4  如不愿意实德使用及 / 或转送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其可行使拒绝此安排的权利,而且无须就此支付任何费用。
  8. 根据私隐条例的规定,实德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9. 任何关于资料查阅或改正资料,或关于资料政策及实际应用及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实德金融集团, 法务及监察部
    香港
    香港夏慤道18号海富中心
    1座10楼1003-04楼
    电话:2587 8000
    传真:2587 8001